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法规 >> 正文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列入学院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批准的有关基建项目。学院批准的其它基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严格核算和管理基建资金,保证学院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院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副院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计财处对基建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院内有关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计财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财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院基建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计财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建工程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合同、工程变更单和经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等,办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

(五)不定期收集、汇总基建筹资、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七条 基建处是学院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基建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基建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三)对学院基建项目实施招投标和采购管理,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采购确认书的申报、招投标的组织与管理、合同备案等。

(四)建立基建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好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

(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电等代垫款项的记录,并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八条 学院对基建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基建预算是根据经批准的学院基建项目,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和财力状况,按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的总和,是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学院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资金;

(二)学院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学院向金融机构借用的基本建设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一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1)项目前期费用;(2)征地拆迁费;(3)建筑工程费;(4)安装工程费;(5)设备购置费;(6)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计财处按照规定要求,建立项目账,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进度划入基建账户。

第十三条 基建处应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经批准下达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基建处编制预算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成本是指学院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院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院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成本由计财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设成本的开支,除需具备合同、进度、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等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效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设备价款结算、材料价款结算及其他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要严格遵循结算程序、按合同的规定,控制支付。

第二十二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处需向计财处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预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概算)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凭单和其他有效文件也应及时提交,所有资料齐全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实施。

(二)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程进度,由基建处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工程进度款依据工程进度报表,凭合同,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四)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基建处审查后,按相关程序审定。

(三)计财处根据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未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四)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根据基建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学院有关规定退还质量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派人维修,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设备价款结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

(二)设备价款结算,按合同约定实施。质量保修金按合同约定预留,退还程序参照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相关款项。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基建处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院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条 上述各类价款的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院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三十六条 如果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