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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制度

202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对现金安全和现金使用的管理,严肃财经制度,依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管理是指学院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包括各项收入现金的管理,库存现金支出的管理。

第三条  现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岗位与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管钱不管账(现金日记账除外),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四条  学院现金收取款项范围包含:

(一)学费;

(二)住宿费;

(三)教材款;

(四)校园一卡通款项;

(五)各类报名、培训费;

(六)往来款项;

(七)其他确需现金收取的款项。

第五条  学院应设立专职岗位负责各类现金收入,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收取现金。

第六条  学院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开户银行或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将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院。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和私设小金库。对于截留、私分和私设小金库者,应由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按《会计法》及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金支付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支付款项范围包含:

(一)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科研、授课及其他专门的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单位现金结算起点为2000元,超出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计财处向财政部门申报授权支出计划,批准后从国库集中收付零余额账户提取库存现金进行支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准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其他单位,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报销人按规定填写支出凭证,注明报销部门、支出经费项目、用途和金额,填写报销人姓名。按学院规定报销程序审核原始凭证、审批签字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完审核签字后,须及时到出纳人员处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延,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销者,应向计财处书面陈述理由。

第十四条  按财政部门规定,学院库存现金提取有一定限额,报销或借款汇总金额超过30000元的,报销人须在报销前二天向出纳人员预约。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据,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计财处核签,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借款。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报销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个人因公出差原则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借取现金,特殊原因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进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月份终了,进行账目核对,现金日记账余额应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须经计财处指定专人代办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委任。

第四章   现金保管

第十九条  学院收取的现金按规定当日不需要交存银行或上缴财政专户的,应由专职人员保管,库存现金的保管责任人为出纳人员。

第二十条  每日下班前,保管人员清点当日现金收支数额后,必须放入保险柜内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并配备防盗设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柜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开启使用。保险柜密码由现金保管人员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现金保管人员调动岗位,新换人员应更换并使用新密码。

第二十二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计财处处长,进行维修处理,不得随意找人维修或修配钥匙。

第五章  现金的盘点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