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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6月05日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院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投资评审行为,加强学院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咸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其它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

第三条 投资评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务管理方面,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管理工作,是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

第四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咸职院字〔2021〕241号)确定的工程类、货物类(包括仪器设备)预算继续按规定实行预算审核,与本办法构成投资“双评审”制度。

第五条 计财处是投资评审工作的负责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院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协调评审工作;

(二)负责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评审,为学院投资决策和支出预算安排提供依据;

(三)负责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提供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四)参与全院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标投资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投资评审原则:

(一)评审结论是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依据和控制标准,是计财处确定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支付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二)除自然灾害、疫情等紧急特殊项目外,学院新建、改建投资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项目,维修投资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项目,采购投资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投资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计财处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及其它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

(二)实验实训室建设、装修、设备及软件采购、教学相关的服务等项目;

(三)国有资产经营及对外合作涉及项目投资

(四)其他含有学院资金安排的项目投资。

第八条 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二)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三)项目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分析。

第九条 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投资评审程序:

(一)计财处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

(二)向立项部门下达评审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立项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评审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造价;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立项部门进行核实;

(六)确定初步评审意见,征求立项部门意见并进行核对核实;

(七)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初评意见等,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计财处应及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二)项目的送审额、审减额、审增额、审定额。

第十二条 对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全院各部门要与计财处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学院利益,达到控制投资规模、审定投资造价、节约资金支出、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三)计财处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计财处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立项部门在投资项目评审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立项部门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计财处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全部相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投资预算一经审定,项目单位必须以此作为招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字、立项部门盖章后反馈给计财处,若在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并反馈具体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的,中止评审并由计财处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